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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注册

中山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中存在一个盲查期,业内人都了解过商标查询对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但商标查询并不是肯定准确的,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商标存在一个盲查期,很多人可能对于商标盲查期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公司就针对中山商标注册的盲查期进行介绍。

目前,商标盲查期为4到6个月。商标的盲查期由于繁查询,查询杂的特点这也增加了商标的驳回率,一部分商标在盲查期就被驳回了,这样的的话代理公司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商标盲查期是在申请递交之后,商标局会针对此商标进行一个初期的形式审查,若基本商标组成要素确定之后,会下发一份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并且确定了查询组成要素、商品大类对应无误以后,录入商标数据库,这时候我我们就可以到商标局的官网上查询到这个商标了。

商标受理后到录入数据库的时间大约6个月的时间,具体时间有差异。至此,这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已经申请未公布的商标,是无法查询到的,我们在商标局网上查询近似的时候,其实比对的是半年来以前公布的商标。至此,即使现在查询到的商标没有之前近似的,也不能保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申请中还没有录入的。所以说商标查询是商标申请环节中最最重要的一步。由于每天商标局要接收全国各地上百件的商标申请,这些数据在录入数据库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也会出现申请提交了,在数据库中查不出的现象。

盲查期一般为半年左右,现在商标审查已经加速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也就是业界称之为黑暗期。至此,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任何一个代理公司包括商标局也不能保证一个商标可以100%的成功注册。商标注册盲查期的时间是多久?我们公司提醒:如果想要降低黑暗期的风险就要避开一些简单无意义,热门事件的词汇,商标注册有风险,前期一定要仔细查询,分析、排除风险,为注册通过做好扎实的第一步。

最近好几个朋友收到商标局的警告通知,因为公司地址变更了,而变更之前注册的商标,没有随着公司地址变更而变更,商标局已下了商标预警通知书!他一头雾水,搞不懂什么状况。我司觉得这个事,必须得给大家科普下,以免商标被撤销还不知道,那就亏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企业的发展和机遇都在不断涌现。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

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商标注册证。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商标注册是现代企业进行产品和市场品牌推广的重要主举措,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独有的商标权利,选择商标注册无疑是现代社会为了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都有做到的事情。那么商标注册布局要怎么做?

1、文字商标申请应先于图文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申请时间赶早不赶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在产品或服务面世初期,未能做好商标注册保护,应尽早采取“异议”“无效”或“收购”等手段,启动被动保护关于“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关于“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关于“收购”,对创业者来说,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了,你的业务也发展壮大了,但错过了异议期,对“无效宣告”又没有太大把握或耗费不起时间,那么此时收购他人已经抢注的商标,将该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也不失为弥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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