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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后为什么还要申请专利?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1 08:00:06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东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商标注册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注销公司的误区有哪些?现在开公司非常简单,但是如何经营下去是个考验,工商注册小编提醒你一旦公司没法继续经营下去了,只好进行注销了。下面工商注册代理小编为您介绍下注销公司的误区:

一、什么是公司注销?当公司宣告破产或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这是因为经营了不规范的业务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是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二、公司注销的几种非自主状况:

1、个体工商户逾期且没有正当理由不验照,在工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后仍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做出注销决定;

2、个体户停业时间超过六个月,工商部门决定收缴其营业执照后当事人仍不恢复营业的,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3、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做出并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后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当事人拒不申请或本已解散无法申请时,应由登记机关公告后予以注销。

三、公司注销存在的三个误区:

1、认为公司不经营了,不用注销会自动取消。

2、公司经营了,没有业务就不用去做年报、报税。

3、公司不注销没什么影响,不需要去注销。

进行了商标查询工作,也无法绝对保证注册成功率或不会存在主动/被动侵权风险。而之所以无法保证查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主要源于客观存在的以下两点因素。

1.查询结果有盲区

商标局公布的数据信息更新往往有3-6个月的滞后性,那就意味着,在商标局官网上进行商标查询时,得到的查询结果很可能无法包含查询当天及之前3-6个月内的他人申请商标,而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查询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只能寄望于在无法能查询到的数据中不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东莞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在查询日及之前3-6个月内的无法查询到的在先商标申请中,如若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申请,那么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势必将被驳回。

2.商标近似度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关于商标的近似度判定,虽然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可供参考,然而针对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较为抽象的概念进行分析时,包括各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内,个人的经验积累、专业能力高低均有所不同,很有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意见。

但总体上而言,代理机构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在长期处理大量各种不同类型的商标案件中,能够接触到商标局发出的各式各样的意见、通知,通过长时间对于官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的经验积累,相较于企业而言,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会更为全面、更接近商标局的标准。

由于商标查询存在3-6个月左右的盲区,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左右,最好能够进行再一次的查询确认,从而可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和判断注册申请的成功可能性,一旦发现在先权利障碍的存在,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调整商标标识提交新申请,乃至转变企业战略方针。相较于申请提交的9-10个月后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才知晓商标无法获得注册的情形,如果能够更早地了解到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非常低,进而及时调整战略方针,将会大幅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避免造成更大的实际经营损失。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商标查询并非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程序,也无法百分百保证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以及完全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但其对于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率、侵权风险所具有的重要参考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商标固然重要,却也不要忽视了专利。今天小信来说一说,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后,为什么还要申请专利?商标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都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的体现,也代表着企业的软实力。商标和专利都可以进行转让、许可、质押等等运营方式,在帮助企业赢得财富的同时,也彰显了企业的影响力,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形象。

同时还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不必可少的一环,给企业品牌增值加分。不过,商标和专利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时间的保护上,商标是10年期限,专利则是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商标申请专利的好处:商标申请防止因泄密,使技术成果流失;商标申请增加了无形资产,并可用以质押,进行贷款或融资;商标申请可独家垄断专利产品销售市场,获得经济效益;商标申请可以利用专利技术作为产品宣传的卖点,提高产品档次;商标申请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或实施专利许可,获得经济效益;商标申请专利的数量达到具一定时,可申请科技企业享受政府税收、出口贸易等优惠政以及重大项目的投标竞标;商标申请专利还可以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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