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注册好几个类别是怎么收费的?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4 08:41:42
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工商注册代理为您介绍:
1、市场中的通行证只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驻各大型卖场、超市。在印刷厂印刷标签、包装或者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都需要出具相关品牌的东莞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2、商战中的旗帜商标是企业商品、服务所占领领域的最直接的表述。
3、资产中的重头戏工商注册小编提醒你商标的评估价值能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额,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4、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利用商标宣传商品、服务,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
5、企业信誉的载体商标凝结了所标示商品、服务,以及该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服务信誉和与之相关的企业信誉的最好标示。
6、员工的勋章好的商标品牌能给员工带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成长感。
7、企业融资的中转站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质押物,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企业商标价值,银行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模式,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企业商标价值一定比例的贷款。
8、品牌纠纷中的盾牌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但若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被告。
首先要明确的是:商标局不接受无个体执照的个人名义申请。所以,即使你有再好的点子再牛的商标,也得有个公司才能去申请;如果你没有公司,最起码你需要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一门槛有效打击了用好点子抢注商标再卖给他人的商标界二道贩子。所以这里说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
注册商标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一种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明白了这点,我们再来看两者区别就简单了。一、提交的资料不一样。企业东莞商标注册,需要企业执照复印件,而个人商标注册除了本人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外,还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注册商标后商标的归属权不一样。公司注册是归公司所有,个人注册是归个人。三、对于商标信息变动后需要做的一些措施也不同。考虑到一些公司有钱任性,没事儿搬个新办公地址,换个更拉风的名字,这些在商标上都要有相应的变更;个人商标是注册在身份证上的,而户籍一般情况下很难变化。
所以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四、在商标在申请的时候对于商标登记的申请人名义也有不同的要求。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企业一般存活率较高,生命周期较长,企业负责人的更迭相对频繁,所以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能更改其它的。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没有什么高低好坏之分,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都是同等的。我们在申请商标过程中,要立足于使用,不要盲目去追求个人或者企业商标。从以上内容来说,注册个人商标与注册公司商标的材料准备、流程时间、使用状况区别并不大,但为了维持市场秩序而在类别注册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不能为发展壮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完善的保护,这也激励着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都规定在《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只有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针对二者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对冒充注册商标予以规定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指使用未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时标明“注册商标”registeredtrademark或者注册标记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概念,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了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使用时与注册的不尽一致,如文字、图形、颜色或搭配出现变动,这一行为也是《商标法》所禁止的。尽管二者在含义上有很大区别,但实践中仍然有人将二者混淆。一些执法者认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实际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进行使用,而这一被改变了的商标应当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对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就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这一观点的根据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笔者认为,冒充注册商标违反的是《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反的是《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registeredtrademark使用的规定。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3个方面:
第一,违法主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商标的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则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的人,主体只能是该注册商标的东莞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使用人。
第二,违法手段不同。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将该商标标明为“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自行改变后予以使用。
第三,违法载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中,用于冒充的商标在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中找不到相关联的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派生出来的,与该注册商标直接关联。从立法意图上看,禁止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不因此受到欺诈;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属于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商标注册的严肃性。由于两者的违法主体、违法载体和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这两种行为设置的罚则也不一样:
对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东莞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法》中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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