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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限制?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4 08:44:13

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在商业环境上十分优越,所以有能力的企业或创业者注册一个香港公司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在注册香港公司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提供公司名称、股东证件、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等,缺一不可。2、公司名称: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文名要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名要以“LIMITED”结尾)。3、董事股东证件:公司注册董事股东的身份证件,扫描件或清晰的拍照均可,中国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外国人提供护照个人信息页。

4、个人常住地址:一般为身份证上显示的地址,如为护照或境外人士请提供董事及股东个人常住地址或是工业区地址。5、公司注册资本:1W港币起,无须验资。6、公司业务性质:即公司经营范围,中文28个字符,英文60个字符,含标点及空格,只可选择一种语言。

一般成功注册香港公司后会拿到以下文件:绿盒、董事会议记录本、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书、公司章程、股票本、NNC1本件、港府收费小票、公司印章3玫(钢印、原子章、签名章)。这些文件十分重要,缺一不可。

香港公司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按规定完成年审。即按公司成立日期,每年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周年申报并商业登记一次,这是每家香港公司都要做的事情。根据香港法例,香港公司在成立满周年时,必须办理年审手续。如果逾期未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许多企业家在与注册公司打交道时特别焦虑。他们还必须按照公司注册法律行事,然后申请注册为每个行政部门。不同类型所需的注册时间不同。城市登记时间也不同。以下公司注册平台小编告诉大家公司注册需要多长时间。

以注册公司为例。注册公司所需时间如下:

1.公司搜索所需的时间

注册公司的注册时间约为5个工作日。

2.提交业务材料

在提交材料的过程中,准备一些材料需要很长时间。主要材料公司的注册地址的财产证明,时间不确定。

3.申请营业执照所需的时间

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到营业执照,工商局规定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刻章

营业执照获得批准后,必须加盖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这只需要2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每家注册公司的批准时间,注册普通有限公司所需的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

注册公司时间的说明:

1.如果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特殊行业,还需要申请行业许可。各行业的许可证所需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

2.注册外贸公司,还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进出口备案所需时间约为30个工作日。

3.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在统计,外汇,财务等方面进行登记和登记,其注册公司的时间要长于国内公司。

您也可以自己注册,或者您可以找一个专业机构来代理该机构,然后您就会忙于应该做的事情。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公司注册平台客服进行咨询。

专利申请不管对企业或者个人都有一定的好处,我们应该怎么选择专利代理公司呢?

1)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关系,有效保护发明创造,垄断市场,获取最大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保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防止竞争对手起诉自己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被迫停止生产和销售);

3)专利权受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并要求赔偿);

4)其发明创造是及时的申请专利,使其发明创造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他人模仿自己企业开发的新技术和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如果他人要开发类似的技术或产品,必须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

5)如果一个人的发明不及时申请专利,其他人会提出你的劳动成果专利申请,并依次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举报侵权专利权;

6)能促进产品升级,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7)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多项专利,则是其强大实力、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的体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仅是消费者渴望的强大企业,也是各种政府项目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选择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选择,这样才能够让你在申请的过程当中,少一些担忧,少一些风险,但即便是这样,你也必须要自己多了解一些与专利申请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绝对不可忽视!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东莞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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