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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变更的详细流程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2 08:04:30

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并为多数群众所熟知,因此各企业都希望通过认定著名商标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著名商标申请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符合著名商标申请条件的商标使用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审查推荐——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审查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推荐。

3、公告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省著名商标认定通过的,将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商标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时间为三年,如在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享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的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商标的价值也会随之提升。那么东莞商标注册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商标信息核实:

商标转让需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商标受让人应对转让的商标信息进行核实,比如查询该商标是否有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近似商标等信息。商标受让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对商标信息进行综合查询。双方签订合同:在商标转让之前,商标转让人需与商标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合同中需表明转让的商标详细信息以及转让费用,并且双方签字盖章。商标转让合同范文。提交商标转让材料:经过商标审核并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商标转让人以及商标受让人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的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待商标局核准:商标局自收到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提交的商标转让申请日起,6-8个月内会对双发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中标明的日期为商标转让的生效日期。

在互联网没有发展之前,我国的商标注册传统方法是现场的纸质申报。所谓现场就是人必须往返于商标局或者当地的商标代办窗口,申请的流程有六七个步骤之多,每一个小细节不符合要求就得回到公司修改或补全资料,加之商标注册的周期是一年或者一年半,期间的耗时耗精力可想而知。值得庆幸的随着电子科技的进步,网上申报已经是一种正常合法的申报方式,这对商标代办企业特别是个人来说再便利不过了。如果不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那么,个人如何网上注册商标?

第一、商标申请个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上传电子营业执照。

第二、网上申请要求的资料,必须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如果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商标局要求,一律视为未提交。

第三、个人网上提交申请的日期,视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四、个人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官费,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如果个人需要多类别申请商标,那官费就会相应的增加。支付官费伟成功的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网上申请商标注册,看着简单,其实不然,这其中的细节包括商标的样式大小颜色字体、商类别的多样选择、商标的查询筛选、申请资料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发生冲突,每一个环节与商标局要求不符都会遭到驳回。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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