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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变更的具体作用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7 08:44:00

1.个体经营者不能转让,公司也可以转让像公司一样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个体经营者条例》第10条,如果个体经营者变更经营者,新经营者应在取消登记后再次申请登记。

2.个体企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只能拥有一个营业地,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人。公司不仅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还可以成立企业集团。

3.个体经营者可以驱动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公司可以基于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为其业务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外,没有人拥有股份,也没有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企业。

4.公司制是一种发展趋势。现在,公司正在互相做生意,谈论合作,签订合同等。淘宝和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正在支持基于公司的业务。与公司相比,个体经营者的地位将越来越弱。

之前也有朋友问过我,自然人可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答案是自然人可以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东莞商标注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那些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仅仅为了占有商标资源的人不应当申请商标注册。但现实中,仅仅为了占有商标资源的申请人实在太多了,多到行政机关不得不出台对自然人注册商标加以限制的规定。

因此,目前在实践中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还得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自然人可以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以个体户字号提出申请,还是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在后续的程序中都可以算做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如果几年后个体户注销了,原来的负责人也可以作为合格的权利人参与到商标确权和维权的各个程序中。

当然,个体经营的不都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程序上,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就要在提交身份证的同时,相应地也要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承包合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就可以。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过去是以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限,现在是没有限制的,比如一个卖服装的个体户,也可以在餐馆服务上、甚至医疗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我认为服装经营者注册医疗服务上的商标纯属浪费行政资源。

作为真实地为社会提供有益服务的自然人,我自己注册商标也变得不方便,但我还是非常理解这样的限制规定。凡事都有利有弊,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规定确实阻止了某些不打算使用商标只想占有商标资源的人的注册申请行为。但这条规定有时带来很别扭的结果。比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很大的公司,但如果他想把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的话,就必须再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如果想把公司的商标转让到创办人自己名下,受让人也得有个体户营业执照。这也就出现了一些只为申请商标注册而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此类标志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使用侮辱性或淫秽性文字、图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比如使用’‘王八蛋”作为商标;

(2)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姓名;

(3)使用911等带有政治意义的数字;

(4)使用“黑鬼”等有害于种族尊严的词汇;

(5)使用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6)使用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

(7)使用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8)使用“一元钱”、“五千克”之类的容易使消费都吴认为其是商品价格、数11的标志;

(9)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的名称等。

从主观上讲,恶意注册的申请人故意将与他人享有一定权利的文字或图形(包括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企图坐享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等带来的市场利益。从客观上讲,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损害了企业合法权利人的社会信誉和利益,并误导消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完善商标立法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制上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公司如何防止被恶意抢注,小编提供一项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1、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东莞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相一致的原则,并要求注册商标的转让应以转让人实际在先使用其注册商标为前提。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应是为了使用,即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使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事实上,《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体现厂商标注册与使用的精神,但尚欠明确。为有效制止以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倒手转让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有必要将注册与使用一致原则确立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通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和核准程序,防止恶意注册人通过转让谋利的企图得逞。

2、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实践表明,任何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无一不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为商标管理部门防范和制裁无法列举出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直接的商标法律依据。

3、明确规定;公众熟知;商标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商标注册应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赋予商标使用在先人一定时间的优先申请注册权。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确立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是为了督促(过程进行提醒)经营者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同时,也便于商标管理。但是,仅仅只强调申请在先,而不考虑申请者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容易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留下;合法;通道。因此建议,在《商标法》中补充规定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优先申请权,使商标的后使用人或未使用人,即使其出于恶意而在先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仍可通过行使优先申请权,请求商标局驳回出于恶意的注册申请。优先申请权的时间可设定为三个月,自在先申请入的申请被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算。在商标注册的申请异议期内,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优先申请权为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则可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对所发现和认定的恶意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并依法受理在先使用人(亦即优先申请权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赋予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一定时间的优先申请权,不仅可以有效地阻止恶意申请人的注册恶意得逞,而且有利于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商标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

5、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商标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唯一主管机关,只要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般不难判定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如果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或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商标局在接到这类出于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依职权主动驳回恶意的注册申请,并通知有关权利人,从而将恶意注册行为在审查环节中予以制止。

当然,商标局不可能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阶段发现所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因为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在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撤销申请后,才能依法通过撤销于以制止;还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当商标局在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时,通过了解转让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倒手转让的具体情况,才可能发现商标转让人的注册恶意。对于通过审查商标转让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商标局依法不予核准,并依职权主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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