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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司专利申请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2 08:48:00

商标是企业经营宣传推广的关键部分,商标就是你产品的标识。到现在东莞商标注册类型有个人商标和企业商标。因为,我国虽然出台文件,禁止自然人申请注册。但实际上,个人也是可以申请商标的,只是必须依托个体户的名义。那么,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之间,详细区别在哪呢?所以,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前,要熟悉二者区别才能方便做出选择。

一、商标归属方个人商标,独占使用权归属于个人,属于自身财产一部分。企业商标,法人、股东都不是所有者,而是属于企业整体。

二、申请条件个人商标,申请人要求是个体户,不能是法律意义的自然人。企业商标,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三、材料要求个人商标申请,提供个体户执照和申请人身份证。企业商标,办理要有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料。

四、登记类别商标注册中,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可选45个类别登记。

五、转让变更个人商标:不需要经过审议,个人可直接将商标转让。如非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申请变更。企业商标: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然后才能转让。在企业注册资本、地址等发生变化后,都需要去申请变更。

六、使用限制个人商标:就算是自己开办的公司,在使用到产品或服务之前,还是要拿到正式的授权。

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一般来说转让的商标都是已经注册成功的R标,那么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承担一定风险。

一、商标转让所处阶段申请中商标转让:在商标申请中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转让,由受让人(买方)承担注册风险。公告期商标转让:在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公告后转让,风险比申请中转让相对低。异议期商标转让:某一商标在商标公告期被异议,我们将根据异议成立的可能性,给予专业建议,风险低于公告期。评审期商标转让:在异议后复审评审中进行转让风险小于异议期间。诉讼中商标转让:在对商标评审和复审的结果不服,导致诉讼。在诉讼期间对商标进行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转让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一份,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盖章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东莞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一式一份,由受让方盖章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商标转让是东莞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是企业的标志,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是门面,是招牌,是最好的代名词,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进行商标注册,可以企业的信誉,企业的形象,使之拥有法律的保护。商标是专有的,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注册商标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而注册过后的商标是个人私有,任何人不得使用,如果发现有人恶意模仿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的价值无可限量,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便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该品牌让大众熟知,该企业成为大公司的时候,这个商标同样也在升值,这期间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商标拥有特有价值之后,甚至可以象征一个企业的资产,商标变成实际金钱,则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来实现。

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便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同时也可以获得这个商标先前已经有用的市场,拥有先前累积的客户。

商标转让是门学问,远比商标注册来得深,每个商标都有价值,但如何估价,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完成所有的法律注册,如何在商标转让以后,将其化为己用,如何衔接市场空白的这个阶段,是许多企业都需要学习的,商标不是实际物品,但价值却无可限量,商标转让不想我们日常买东西那般快捷,需要长期的准备、规划、预算、以及准确的判断力,商标转让存在着巨大的财富收益,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风险,如果想要进行商标转让,最好让有经验的人士帮助,规避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确保商标价值最大化,选择标局,这里有专业的团队,可以帮助你分析市面上已经注册的商标价值,根据你所运作的企业进行分析,从专业的角度为你建议最为合适的商标,全程法律顾问跟踪,帮助你更好地、更有保障的进行商标转让,避免法律漏洞,避免恶性收费,选择标局,团队专业、服务贴心、方便快捷、优惠放心,把商标转让这个重担交给我们,把财富带回家!

商标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中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商标事务所获得的资料:第一种优先权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中请东莞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中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汀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叮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于2012年5月1日向本国提出了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第二种优先权是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行为获得优先权。

《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生产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甲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该商标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基一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一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一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仁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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