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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属于知识产权吗?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3 08:08:47

东莞商标注册是属于知识产权吗?商标注册是整个商标保护领域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很多人因为其基础性而误以为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低端业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如果单从较低的费用分析而不追求商标注册的质量,商标注册确属一项“低端业务”。

但从价值上说,天第代理认为商标注册的意义甚至是最大的。商标注册是整个商标保护体系的基石,没有商标注册保护就无从谈起;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没有做好,保护的领域和力度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好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高端业务。商标注册公司在代理申请驰名商标、代理申请商标马德里注册等、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等复杂业务时发现,给这些工作带来最大困难的,往往就是最初的商标申请工作没有做好。

标识的选择、申请主体的确定、商品与服务种类的筛选等,都是应该从构建整个商标保护体系的角度全面考虑。商标注册是属于知识产权吗?显然,商标注册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企业公司来说,商标注册可以说是企业发展运营的一个根本所在了。重视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才是对自己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

商标对企业而言是开拓市场的有力武器,在使用武器之前得先拥有武器,其次再磨砺武器,毕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古训能流传那么多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提醒您,要想拥有武器必须先进行东莞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要注重商标的经营,而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就是磨砺武器的过程。商标的好坏取决于商标的经营情况,

一般来说,经营年限越久的商标其价值就越高。但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商标被侵权的事件,小编下面就为您详细报道关于“真太太”侵犯“好太太”商标专用权被判赔80万的案件。

据网了解,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近日审理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太太公司)诉东莞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真想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好太太公司诉称,真想家公司仿冒“好太太”晾衣架的商品包装、装潢,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仿冒“好太太”自营专卖店装潢的店铺,大量销售仿冒“好太太”的“真太太”晾衣架。好太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专业代办商标注册多年,建议各企业一定要注重商标注册,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商标专用权。

据悉,好太太公司系晾衣架的生产销售商,其于2016年发现真想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了同类的晾衣架产品,有关产品在包装和装潢的颜色、字体等方面与“好太太”晾衣架近似,且产品的宣传册、型号等也与“好太太”的产品类似,此外,真想家公司授权开设的厦门某建材店的门头装饰、店内装修、店内陈列等与“好太太”晾衣架自营专卖店非常相似,

上述行为均涉嫌仿冒。据此,好太太公司认为真想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好太太公司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并给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真想家公司不能证明“真太太”晾衣机的包装、装潢及其店铺系自己独立设计或者使用在先,而真想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多数股东、建材店都曾是好太太公司的经销商,说明“好太太”晾衣架的知名度以及其包装、装潢等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真太太”存在故意搭乘“好太太”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赔偿好太太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80万元。此外,由于好太太公司未能证明真想家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其人格利益受损,故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东莞商标注册大约需要一到一年半的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第一步: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根据调查结果,对申报商标注册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限度地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查询不是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必要程序。查询范围于自查询之日起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不含审查过的机关信息。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不作为商标局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依据。以下情况描述如下:

一、对不重大或者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字,不予审查,决定其注册申请是否可以批准;

二、如果之前申请的相同或类似商标在查询时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查询结果将因时间相近而不予反映;

三、如果查询报告中提供了几个彼此可能相似的商标,代理人只能通过一般的审查标准和经验进行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四、对合并商标,仅查询部分商标(如中、英文),实际使用商标的其他部分(如图形)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受理;五、客户在查询时只提供商标名称,但实际应用中提供的商标设计稿在字体、颜色、结构或排列上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相似的程度。

第二步:申请注册

①商标的形式审查对于确定申请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申请日一经确定,即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文件发出受理通知书。

②商标本质审查是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进行审查、数据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初步审批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请不要在使用中的注册标志(如“注册商标”、“注册号”等)和“商标”上做标记。此外,在核准注册前,不宜一次用该商标或者商标标识制作过多的产品和包装,以免因妨碍注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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