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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防御性商标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30 08:02:31

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东莞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先例是极少的。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在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转让商标要多长时间:610个月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商标转让流程: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申请原则:

首先,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好的商标是企业品牌创立的基础,在创业之初一定要好好为自己的产品取一个名字。

商标转让形式: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9月10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继今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之后,近日制定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其中提出,要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复议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工作秉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原则。其中,公开原则要求坚持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决定及其理由公开,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及时原则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做到四及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要及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要及时、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要及时、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处理要及时;便民原则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良好的条件,在尽可能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当事人便利充分地行使复议申请权,避免造成诉累。

据了解,《方案》还确定了对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审理工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进度时间安排,并提出了组织制度保障的具体举措。

随着大家对商标的重视,商标的注册量直线上升,如今,商标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很多申请人直接倒在了商标取名上。商标数量庞大,想要为商标取一个不近似的名称,真的是很难了,如何才能取个名称尽量不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呢?

1、不要使用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2、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我们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3、商标名称控制在24个字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应把商标名尽量控制在34个字,这样既容易便于受众识记该商标,也避免因为字数过多增加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风险。

4、提前做近似查询东莞商标注册前,代理机构都会为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做近似查询,其实,在商标命名的时候,也可以提前做一下商标的近似查询,排查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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