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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3 08:35:58

现在注册公司的创业者都知道,商标是具有唯一性的,但是我们在提交商标时,就会觉得反正大不了就被驳回,那么东莞商标注册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1、未经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布局是商标注册中的重中之重,为什么要进行商标布局的重要性就不一一赘述了。今天主要谈的是如何进行商标布局。小编在这里和大家一一展开:

1、制定商标规划,构建商标体系为了满足品牌战略、营销策略和法律保护三方面的需求,实现品牌识别、品牌传播和信息表达的目的。因此,企业注册的每件商标都应有其独有的功能,并与其它副商标等相互配合,此谓商标体系。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一、商标体系必须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等相契合,才能在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多更持续的经济利益。如苹果公司对于其商标的塑造,使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越来越高。并且消费者把使用苹果商标系列下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作为了潜在的文化信仰,使得苹果产品销量越来越高,商业利益也不断增加;其二商标体系能为企业品牌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提供法律支持,当遭遇商标被恶意抢注或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时,都能寻求商标法等的有效法律保护。

2、布局商标体系内容从三个方面对商标进行布局:一是在商标构成元素上,如主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等,是可以单独注册的,还要注意商标的所属保护范围等。这个主要看产品本身所在的行业了。这样做的作用是使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也能够获得更全面的保护,如格力电器将商标拆分为等多个单独商标分别注册;二是将可能会与主商标造成混淆的商标予以注册(又称联合商标保护)。是对主商标的简称及别称也不能忘记注册保护,防止被人以各种方式抢注。

3、动态管理商标体系商标都只有十年的有限期!商标体系当然不能“一劳永逸”。千变万化的市场本身就不可控,各种风险无处不在。而国家政策或企业自身产品的变化都要求必须对商标体系进行动态管理。企业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财力或人力投入不能使暂时的,必须有一个长远打算。最好有专门的人员取负责,或者与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长久与稳定的合作关系。

如2014年《商标法》便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应当及时发现是否有相关保护诉求,完善商标体系。另外商标局对于商品分类的政策规定变动较大,一些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不断加入。企业应跟进变化,对新增加的商品项目及时补充注册等。把商标布局的这颗关键棋子走好,对整个企业发展的大棋局益处多多!赶紧去布局商标体系吧!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

(2)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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