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转让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8 08:36:34
商标转让公证不是商标局要求的商标转让的必要申请条件。商标局只有在正式审查时发现双方信息有问题时,才会发出补正公证书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必须经过公证,否则转让将不予批准。那么,东莞商标注册转让公证需要哪些材料,东莞商标注册转让的公平成本标准是什么?在这里,商标持有人分为个人公司和企业公司,具体如下:商标持有人是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的个人:A.个人身份证原件B.商标注册证原件C.商标受让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持有人为公司的,应当提供:a.营业执照正本;B.商标注册证正本;C.商标受让人身份证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D、 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商标转让公证费标准:每个城市的商标转让公证费都不一样。一般价格在400-500左右。提供公证的目的是为商标局的转让审查和提交材料提供便利。有递交公证的过户申请。一般情况下,商标局不会进行更正,转让速度会更快。申请转让时,不得提交公证书。商标局复审时,需要公证。你可以再做一次公证。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时,应当注意,商标受让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与商标注册类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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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商标的品牌优势在全球享有良好声誉,在国际商界眼中,是一个非常有实力品牌,也是国际强势品牌的地区。在注册设立公司及注册商标,被视为拥有与别不同的国际品牌特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业电气、汽车配件、化妆品、奶粉品牌享有较高的推崇程度优势,国际社会对品牌的认识,特别是家用电器品牌在中国具有高知名度及价值优势。
商标的品牌价值因此,在注册公司,是快速建立国际品牌的方法,品牌的表现强。所以,注册公司、注册商标,是考虑品牌的发源地在,将决定企业国际品牌的推广效力,使企业品牌享有较高价值地位。接下来要说的就是商标注册的好处了!
1.拓展海外市场,创立国际品牌形象。全球贸易企业的必经之路,越早拓展海外市场收益越大。
2.保护自有品牌,防止商标在被抢注。防止品牌被恶意盗用或抢注,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3.包装国内品牌,商标注册可成为企业的无形财富。国外商标国内用,提升品牌溢价、形象和竞争力。
4.竞争优势在同行业竞争中,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拥有国际知识产权都会带来更强势的行业竞争力。跨境电商卖家做商标的话,大多是做亚马逊站的卖家,一个是因为是一个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另一个是注册商标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合法权益,当然不是每一个卖家都能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那么很多在发展的中国商人就想要注册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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