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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审批的内容很多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6 08:49:31

商标注册有利于商标权的保护。注册商标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一般来说,材料审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东莞商标注册审批的内容很多。东莞商标注册的审批内容是什么?

1、 商标注册应审查的内容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审查下列申请文件:商标图样5幅,要求清晰,规格不小于5cm,长宽不大于10cm。如果指定颜色,则有5个彩色图案,并附有黑白墨水手稿。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正本;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正本的,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加盖申请人的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像的,应当附有经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注册为商标的声明。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审查下列申请文件:商标图5幅,要求清晰,规格不小于5cm,长宽不大于10cm。如果指定颜色,则有5个彩色图案,并附有黑白墨水手稿。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和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委托商标代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人像的,应当附经公证的人像所有人同意将人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以上是商标注册表审查的基本内容,即准备的书面材料。国家商标局将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作为审查是否受理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最终形式依据。

2、 商标注册有什么要求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申请人和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批准注册。首先,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要件,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意义是指其明显的特征。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不受本条件的限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 中国商标注册的作用是什么

(1) 商标注册人有权独占使用该商标,也有权授权他人有偿使用该商标。商标权的保护期因国家而异,但期满后,只要支付额外费用,商标可以续展任意次数。

(2) 商标保护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实施。在大多数制度下,法院和管理商标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从广义上讲,商标是对商标注册人的一种奖励,它使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得到认可,产生经济效益。商标也鼓励创造和积极的态度。

(3) 商标保护还可以防止假冒者等不公平竞争对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推销劣质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制度可以使有技术和进取心的人在最公平的条件下生产和销售商品和服务,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4)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他人侵犯和使用,维护商品的声誉和形象。此外,注册商标不仅能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能增强企业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拓展国际市场。以上知识是对“商标注册应当审核哪些内容”问题的回答。商标注册需要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如申请表、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等。

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那么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呢?商标共存的类型: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共存合理限制、共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共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共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共存提供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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