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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4 08:49:12

东莞商标注册通过正式审查后,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和公告的重要环节。那么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往下看!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应当审查下列四项主要内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但下列文字、数字不具有商标意义:

(1)直接描述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特性。

(2)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或以上元素的组合。

(3)商标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4)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抵触。如果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

(5)商标不得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抵触。初审公告的商标,有优先申请权,受法律保护。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6)商标不得与商品名称相抵触。商号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另一个商号相同,很容易在经济活动中造成混淆。因此,注册一个与另一个商号同名的商标是很困难的。

(7)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外观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模仿、复制他人商品的装潢、设计或者其他文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不予注册。

(8)商标不得与公民权相冲突。公民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他人的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与国家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对外公布的地名。这次我们都知道商标局是怎么做实质性审查的。根据这四个方面,你可以逐一检查你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条款注册的OHIM(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有效,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注册欧盟商标有什么好处。

1、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要提交一份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就可以低成本地使用该商标,与每个成员国的申请相比,成本大大降低。

2、商标注册保护程序的集中可以由欧盟27个成员国保护。商标案的裁决将在所有欧盟国家强制执行。

3、同一商标对使用一个或多个指定的商品名称或服务享有优先权,并且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六个月后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4、各种注册要素不仅使文字、标志等传统商标得以注册,而且使声音、气味、外观、产品结构等新商标得以注册,并可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5、,单一财产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的成员国)的财产转让。然而,一些具有地理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证,甚至那些仅限于特定成员国的商标许可证也是可以接受的。

一、先申请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

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

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一)第一种,先发明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

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二)第二种,先申请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

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

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二、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三、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发明-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出现侵权后,通常有三种解决途径。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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